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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一女子醉驾被抓 坐副驾的老板竟成共犯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8-04-11 09:16
  

  喝了酒后没有开车,而是坐在副驾驶位,蔡某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要被判刑,为什么呢?

  近日,惠安交警大队受理了一起因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开车的女驾驶员杨某(惠安某饭馆员工)因犯危险驾驶罪已经被法院判刑(2个月);同车的蔡某(杨某的老板)虽然事发时坐在副驾驶位,却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将被判刑。目前,蔡某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因其有前科,警方正在进一步收集材料。

  醉酒驾驶的杨某被判刑

  事情是这样的:3月27日晚上11时许,蔡某驾驶轿车载着杨某到惠安某KTV喝酒,酒过三巡,杨某认为自己还清醒,向蔡某提出将车交由她来驾驶。蔡某喝了几杯红酒,有点上头,以为杨某喝的是啤酒,退酒快,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杨某,由杨某开车载自己离开。于是,饮酒后的两个人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谁知车刚开出没多远,杨某酒劲上头,车子在红绿灯路口右转时,与左转车道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私了不成报警。驾驶员杨某浑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回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

  蔡某是杨某的老板,危险驾驶罪共犯。

  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7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认为,蔡某明知杨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杨某驾驶,杨某和蔡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悉,该案件是泉州市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交警提醒:不借车给有醉酒行为的人,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张驰 蔡一真 文/图)

标签:醉驾|共犯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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