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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体育耐克商业 称两家公司侵害乔丹体育商标权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8-03-10 10:06
  

  晋江新闻网3月10日讯 3月8日,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

  昨日,乔丹体育独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乔丹体育享有“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早在2002年,原告的“乔丹”牌运动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涉案的“乔丹”商标都是已经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通过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而“耐克体育”“耐克商业”及案外人迈克尔·乔丹均自认从来没有在鞋类等商品上使用过“乔丹”商标,对“乔丹”标识不享有商标权,同时,“竞价排名”属于广告,购买、设置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属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

  乔丹体育表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竞价排名)中,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对此,“耐克体育”“耐克商业”在庭审现场回应称,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并未当场宣判,晋江经济报、晋江新闻网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记者_柯雅雅)

标签:乔丹体育|耐克体育|侵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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