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五年不给过户 偷偷转卖第三方被判无效
昨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一房二卖”案,卖方已交房五年,却不给买方办房产证,反而将房子以三倍价格转卖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海沧法院一审认定后一起交易合同无效,房屋仍归原买主所有。
近日厦门市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12年7月,老刘将手头的拆迁安置房以688000元的价格卖给杨先生(化名)。由于当时产权证还没办下来,双方约定先交房,杨先生先支付60万元购房款,尾款88000元等办理过户时补齐。
拿到房子后,杨先生一家很快就装修入住。其间他也多次跟老刘打听过户的事,但对方一直说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等有消息再说。一转眼到了2016年,眼见同小区有不少人都办好了产权手续,杨先生再度找到老刘,要求对方办理过户,结果竟遭到老刘拒绝。2017年2月,杨先生将老刘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后者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出乎杨先生意料的是,就在他起诉前的一个月,老刘竟然将卖了五年的房子又卖给了另一个人――2017年1月10日,老刘以189万元的价格将杨先生居住的房屋卖给颜某(化名);当年3月1日,也就是杨先生起诉后不到一个月内,老刘就给颜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杨先生无奈,只得转头将颜某和老刘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可老刘一口咬定房子已经过了户,颜某也交了钱,属于“善意取得”,合同合理合法,杨先生再要求办理过户不切实际。
海沧法院一审认定,老刘和颜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确认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成断案关键
所谓“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是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放在本案中,老刘是无处分权人,颜某是受让人,颜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关键就在于他买房时是否“善意”,换句话说,他是不是对房子已经卖给杨先生这件事毫不知情。
海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颜某的购房行为非但不构成“善意”,反而有恶意串通之故意。按理说,买房前总要先看看房屋情况,而颜某只要实地走一遭,就会发现房子实际上是杨先生一家在居住。可见,他连房子都没看过,对位置、格局、权属状况、装修等情况一无所知就签了189万元的买房合同,实在不合理。
此外,颜某还没支付房款,老刘居然就办了过户手续,这也与一般房产交易中先支付全款或部分房款再办理过户的常理不符。
法院还发现,老刘其实早在2013年就拿到了房产证,可他一直拖着没有给杨先生办过户,甚至还在五年后一房二卖。海沧法院认定,老刘和颜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判决二者为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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