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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12-18 08:51
  

  泉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举措 中心市区试水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中心市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成为全省的先行者。

  即日起,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2018年年底前,这项工作将在全市推广。这意味着,我市中低收入轮候家庭可通过领取货币补贴来解决租房问题。

  前不久,在中心市区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选房中,销售型、租赁型保障房都有一些房源剩余。据相关人士分析,从价格来看,与上一轮2015年度保障房选房相比,今年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基本持平、限价房略有增长,但还款能力不足、难以通过银行贷款购房仍然让中低收入轮候家庭望“房”兴叹。而保障房房源周边公交、学校、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也是轮候家庭最终未能选房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是我市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通过租赁补贴的形式,住房保障对象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市面上权属清楚、使用功能齐全的出租房源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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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中心市区轮候2年(含)以上的合规家庭未住公租房可申请租赁补贴

  泉州网12月18日讯(记者谢曦)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哪些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赁补贴?补贴金额如何计算?新政策又有哪些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

   哪些家庭能申请?

   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

  《实施意见》明确,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其中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轮候2年(含)以上的限制。

  中心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实施意见》重新认定。

   补贴多少怎么算?

   每月每平方米20元原则上3年一调

  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补贴标准提高,是《实施意见》的两大亮点。

  《实施意见》明确: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标准补贴面积:1—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家庭,补贴系数分别为0.7、0.5和0.3。

  同时,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7年度,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补贴将按季度发放,并自“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之月起开始计算。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把租赁补贴对象从低收入人群扩大到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前,单身家庭标准补贴面积只有20平方米,现在提高到了40平方米。如果是没有自有住房的三口低保家庭,每个月可以拿到840元的租赁补贴。”

   如何办理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向街道办事处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

  申请家庭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如房屋租赁期限剩余不足1年的,按实际剩余期限签订)。《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期满前1个月,申请家庭如需继续货币化保障的,应再次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提请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签订货币补贴协议。

   是否动态监管?

   家庭情况变化应及时申报,骗取补贴将纳入不良信用档案

  《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对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实行动态监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街道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赁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原合同剩余期限的《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外,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货币保障方式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推出实物分配时,如申请变更为实物保障,自交房当月起终止租赁补贴协议,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记者 谢曦)

标签:公租房|租赁补贴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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