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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一七旬老翁强奸智障幼女 被判四年

www.ijjnews.com   东南网  2017-12-11 12:11
  

  【案情】被告人汤某今年74岁,妻儿都在厦门,独自居住在明溪县城。被害人吴某今年12周岁,为智障人士。2017年7月的一天,一官姓保姆带吴某到汤某家中,这是汤某第一次见到吴某,之后又见过一次。经过两次接触,汤某得知吴某是个“傻瓜”,智商有障碍。8月10日,被告人汤某在回租住处的途中遇到吴某,吴某跟随其回家,汤某想,送上门的便宜不要白不要,所以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吴某仅短暂见过三次,不知其真实年龄和生活作息规律,且案发当晚因害怕隔壁住户知晓,不敢开灯,遂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不知道吴某系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明知吴某是智障女,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推定被告人汤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被害人吴某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汤某认为吴某智商有障碍,不会说出他的犯罪行径,是捡了便宜。可是,他不知道法律对于无性防卫能力人是有保护的,最终自食恶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触犯法律的事,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标签:强奸|智障
稿源: 东南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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