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www.ijjnews.com  福建日报 2017-10-09 09:06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省1996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修订。条例在收费依据和审批权限、取消收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分类核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明确建立行政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评估制度。
条例对实践中易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混淆的收费作了排除性规定,即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去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条例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明确规定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的内容,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按当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同时,条例还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内容。
建立评估制度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或重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费项目、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记者 郑昭)
标签:行政事业性收费|施行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首次修订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09/29
- 厦门市文明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提高处罚力度2017/09/25
- 8月27日至9月6日 厦门对部分区域实行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2017/08/15
-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公布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08/09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
活动抢先看
热点新闻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