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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