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实施多项新举措:口腔医疗机构也能刷医保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该局下发了《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即日起实施多项便民新举措。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提出,我市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在准入基本条件中,定点医疗机构原来要求机构独立设置,主体经营场所面积必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否则一票否决。在通知中,基本条件改为“机构独立设置,且主体经营场所(不含加层,以及食宿间、办公室等场所)面积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标准。”
在材料受理中,原来医药机构只在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定点签约申请。现更改为“市医管中心及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对实际开放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受理,受理后未通过评审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余医药机构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定点签约申请。”
在暂停协议和退出机制中,市医保局建立“容错”机制,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市医管中心有权终止协议,1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签约申请:为非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违规代刷社会保障卡骗(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违规集存他人社会保障卡10张及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替人代刷、空刷、套刷,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累计超过100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累计超过2000元的;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定点服务权限12个月、连续2年处以暂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都被处以暂停定点服务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年度累计达到三次(含)以上不在岗的;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定点管理协议行为的。
“原来发生上述行为的,规定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签约申请,此次变化体现了提升服务的原则。”该负责人表示。
“此次我们还将口腔医疗机构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该负责人介绍,市医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约医疗机构定点的类别和准入项目,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和口腔医疗机构、门诊部等仅可使用个人账户。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戴晓莹 肖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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