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的房产和土地权益 如何保障?
晋江新闻网6月23日讯 华侨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多贡献,他们虽在外打拼,仍在家乡保有房产和土地。这部分的权益如何保障,让华侨没有后顾之忧,《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了规定。
在保障房产权益方面,条例指出,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华侨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宅基地。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以及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登记。
华侨出国定居后,原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是否可以保留,这是许多华侨心中的担忧。条例明确规定,华侨可以保留原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条例指出,华侨个人出国定居的,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滩涂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不予变更;其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委托代耕或者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华侨提出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滩涂等,在按照承包合同付清所约定的费用后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办理手续。
原户籍在农村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并在原籍地落户,可以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华侨依法取得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登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征收、征用人应当与华侨投资者充分协商,并依法补偿安置。
(记者_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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