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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 放宽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www.ijjnews.com   福州日报  2017-05-25 10:34
  

  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同时全面放开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根据意见,我市将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意见指出,在市辖区内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依法持有居住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的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此外,在福州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设立的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县(市)辖区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记者 柯竞 朱毓松)

标签:落户
稿源: 福州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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