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供水立法 如何确保百姓饮水安全
百姓用水有保障吗?水关系民生,深受社会关注。4月18日至19日,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省直相关部门人员,到莆田、长乐开展《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立法调研。
近年来,我省城市供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共有自来水厂150座(含备用水厂13座),日综合生产能力约900万吨,供水管道2.1万公里,用水普及率97.6%,位居全国第8名,2015年水质抽样综合合格率99%。但目前我省城市供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市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据测算,去年全省管网漏损率达21%,一些老旧小区高达50%;部分水厂工艺落后、设施老旧;一些地方供水投入不足,财政补偿不到位等。
目前,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水是重大民生工程,因此,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以保障城市供水质量和安全,推动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杨益民说。
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我省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从供水水源保护、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供水设施保护、用户权益保护、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打击窃水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
【焦点一】
城市和农村供水要不要统一管理
目前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主要由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管理主要由水利(水务)部门负责。
“我所在的小区属农村土地,因此喝的是农村供水体系下的水;旁边楼盘划城市用地,喝的是城市供水体系下的水。”家住莆田城中村的一位代表谈道,“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城市和农村供水是不是要统一管理?”
但也有代表认为,农村供水在水源选择、设施建设、供水价格、管理与维护等方面与城市供水有较大不同,对城乡供水做出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应尊重现状,才能在稳定推动的前提下,保护百姓用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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