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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碼頭”与晋江“老码头”对簿公堂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4-27 08:36
  

  晋江老码头火锅店被判侵权赔偿5万元

  晋江新闻网4月27日讯 “老碼頭”与“老码头”,虽然是繁体字与简体字之差,但却引发一场商标权纠纷之争。25日上午,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在晋江市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称,他们经许可获得“老碼頭”注册商标使用权,而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在店面招牌和企业字号中使用“老码头”,该服务标志和企业字号与其注册的“老碼頭”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原告方的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辩称,其位于晋江市安海镇的店铺招牌上使用的是“老码头鱼火锅”,从字形和含义来看,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且被告的经营地点自古就是进出安海港的商船停泊的重要码头,被告以“老码头”为字号依法登记注册,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在企业的字号及店铺招牌中使用“老码头”服务标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所不同的是一个采用繁体字书写,一个采用简体字书写,从整体上比较,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老碼頭”注册商标使用权。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此次庭审,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以“2+3”(2名审判员+3名陪审员)大陪审方式审理,并通过新浪网官方微博(@晋江法院)直播。晋江60多名的人民陪审员旁听观摩该案庭审。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沈雄华 尤燕玲)

标签:对簿公堂|侵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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