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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引纠纷 晋江一对母子对簿公堂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4-07 08:53
  

  晋江新闻网4月7日讯 儿子凭着父亲当年留下的《分家协议》,要求分得家里一半土地及房产,母子因此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母诉子的继承纠纷案件,由于父亲的“代书遗嘱”不具法律效力,法院一审按法定继承对该案进行判决。

  案情回放:

  母子为房对簿公堂

  法庭上,母亲陈某说,她和丈夫蔡某于1977年生育长子蔡某一、1979年生育次子蔡某二。丈夫2014年去世,生前在村分配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了一层房屋(土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该土地及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

  大儿子蔡某一称:家里的土地及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这土地当时是以家庭四名成员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的,并非全部属于父亲个人所有。而且,父亲过世前有留下一份《分家协议》,这份协议由叔叔代写,根据这份《分家协议》,他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

  小儿子蔡某二对母亲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

  争议焦点:

  《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陈某与蔡某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且均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享有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半的权益,其余一半的权益属于蔡某生前遗留,纳入本案遗产范围。被告蔡某一主张本案诉争土地及房屋系四人申请所得,但本案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蔡某名下,并无体现其他共有权人,蔡某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一提供的《分家协议》属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分家协议》上并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据此,法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原告陈某作为蔡某的配偶、两被告作为蔡某之子,均为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享有诉争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4/6的份额,被告蔡某一、蔡某二各享有1/6的份额。

  温馨提醒

  代书遗嘱注意以下三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据此,法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黄东来)

标签:分家|遗嘱|对簿公堂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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