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真代理商竟卖假肉松饼 被法院判赔7万元

www.ijjnews.com   厦门日报  2017-04-26 11:02
  

  查获的侵权鞋模

  一包假冒的肉松饼,为何引发了几万元的官司?为了投资注册域名,为何没挣到钱反而要赔钱?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当中。

  【案例1】

  代理商是真的 肉松饼是假的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友臣肉松饼”深受消费者喜爱。2014年10月,友臣公司在京东商城“囧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一箱友臣肉松饼,收货后经过仔细查验,确定这是假冒肉松饼,遂将开设专营店的厦门金戋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金戋公司拿出了授权书和进货凭证,证明自家卖的友臣肉松饼全部来自正规渠道,不可能有假。经过层层追查,友臣公司发现授权方和供货商竟是“自家人”,即友臣公司当时在厦门和泉州地区的特约代理商伟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经庭审对比,伟丰达供货给金戋公司的肉松饼与正品相比,在产品包装袋的颜色、字样等细节上有差别,的确并非正品。也就是说,伟丰达公司虽然是友臣肉松饼的正规代理商,却混同销售正品和假冒肉松饼。

  法官点评>>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伟丰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的友臣肉松饼,侵犯了友臣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被判赔7万元。

  【案例2】

  抢注域名被认定“恶意”

  厦门金宝莱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注册有“金宝莱”商标,2011年“金宝莱”字号还被认定为福建省知名企业字号。2012年8月,张某(化名)注册了域名“金宝莱.com”,并高价向金宝莱公司出售这一域名。结果域名没卖成,张某反而被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法官点评>>

  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可能会让人产生不当的联想或混淆,误以为域名与商标主体有关。因此,注册、使用域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厦门中院在一审中认定,金宝莱公司依法取得注册商标“金宝莱”及字号“金宝莱”的在先商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金宝莱.com”与金宝莱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相同,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张某无法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注册之后也没有使用过这个域名,还试图高价出售域名,综合以上几点可以认定,他注册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对金宝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应该注销“金宝莱.com”,同时赔偿金宝莱公司为了制止他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数据看点】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厦门两级法院自2011年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分析2011-2016年的审判数据可发现,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在数量、类型、趋势上呈现几个特点。

  首先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且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47件,2016年这个数字翻了一番,达到1303件。同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也有所增加,2016年一审民事案件结案标的额达4793.5449万元,较往年的一千多万元有大幅攀升。

  其次是商标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2011-2016年,厦门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49件,其中一审4759件,包括商标权纠纷1697件,著作权纠纷1715件,其余是专利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等。

  【相关】

  厦门海关查获

  3套侵权鞋模

  这批鞋模可年产10万双山寨鞋

  本报讯(文/记者崔昊通讯员殷冷媛图/修毅)昨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Nike和Adidas的商标权利人分别来函确认,厦门海关日前查获的3套鞋模均为侵权商品并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也是该关近年来首次在货运渠道查获侵权鞋模。

  日前,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无品牌鞋模至塞内加尔,海关关员查验时发现,上述鞋模均为童鞋鞋模,其中2套印有Nike标识、1套印有Adidas标识。由于货主无法当场提供相关授权,厦门海关立即联系商标权利人并确认侵权事实。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套鞋模平均一小时可生产4双鞋底,上述3套侵权鞋模一年可生产10万双,相当于一个中型造假鞋厂。目前,上述侵权鞋模已被海关依法暂扣,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厦法宣)

标签:侵权|假冒|知识产权|肉松饼
稿源: 厦门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