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厦门对“老赖”限制再升级 全市65家单位联合惩戒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7-04-21 10:46
  

  

黄劲超 图

  坐不了列车软卧、住不了星级酒店、来不了一趟说走就走的出境游……此前,“老赖”的工作生活已经处处受限。昨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针对“老赖”的限制再次升级。

  根据《实施细则》,65家单位将联合惩戒“老赖”,涵盖联合惩戒措施达13类47项。这预示着“老赖”的路已经越走越窄,恐怕很快就将无路可走了。

  一直以来,“老赖”执行难问题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实施细则》紧密围绕联合惩戒这一核心内容,结合厦门实际,进一步充实联合惩戒内容,扩展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

  据悉,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失信成本低也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为此,《实施细则》的出台将通过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联合惩戒威慑,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所遁形,推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同时进一步助力厦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亮点解读

  限制升级“老赖”处处难行

  1.失信信息载入市民卡

  厦门市拟于2017年6月前以新一代社保卡为载体,发行市民卡,并在智慧医疗、校园体育设施开放、公共交通等方面实现应用。老赖的失信信息将被加载到个人市民卡信息系统,使之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各类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2.住房货币化补贴可被扣划

  《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加规定可以查询、控制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3.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受限

  自费出国留学的费用不菲,被执行人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以自由财产供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情形存在规避执行的现象。为此,《实施细则》将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作为高消费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限制。

  4.经营业务范围“缩水”

  厦门是港口城市,《实施细则》新增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限制其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进一步限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营业务范围。

  5.当不了企业高管

  企业的高管掌握企业发展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在个人信用方面应当有较高的要求。《实施细则》拓展了相关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类型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

  6.入律师、公证员等行业受限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颁发的审慎性参考。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若公证员、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职级晋升和评先评优上被限制。

  一平台一清单攻克执行难

  攻克执行难,“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记者注意到,为了落实对老赖的联合惩戒,一个平台,一份责任清单与考评分值表已经摆在了各联动单位面前。

  一个平台,即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今年3月,该平台已在“信用厦门”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全市各联动单位可在平台上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应用和反馈。厦门市两级法院将向“信用厦门”网站推送和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各联动单位也将在今年10月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

  攻克执行难,非法院一家之事。对付“老赖”,联动单位首先不能赖,不能懒。为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联动工作在考核体系中的地位和分值确定方法。在4月19日召开的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一份责任清单与考评分值表格应运而生。今后,厦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责任清单及考评方案,对各单位落实联合惩戒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考核,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联动职责。

  (记者 陈佩珊)

标签:老赖|限制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