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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开始实行申领居住证过渡性政策

www.ijjnews.com   石狮日报  2017-02-08 15:00
  

  提供11种材料中的一种即可领到居住证

  昨日,记者从公安局获悉,按照福建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中旬至6月30日,我市将全面实行为期半年左右的申领居住证过渡性政策。

  该过渡性政策具体说来为,流动人口在我市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材料当中的任意一种,能证明自己在我市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就可以申领居住证。11种材料具体包括: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渡性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如果此前没有办理过“暂住证”或者“暂住证”过期超过15天的居民,新办居住证都要“满足半年的暂住登记期”,才能申领“居住证”。最新的“过渡性政策”出台后,流动人口只需要申报暂住登记,同时能提供以上11种材料中的一种,证明自己在我市某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了,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不用再等半年。

  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介绍,2017年7月1日,居住证申领实施过渡性政策时效到期,我市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办理居住证须符合“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前提条件)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届时,我市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员即使能提供以上11种材料中的一种,证明已在我市某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也将无法领到居住证。

  此外,公安机关表示,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据此,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流动人口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申领居住证、享受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民警提醒,申领居住证过渡性政策时间有限,我市广大流动人员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以便享受居住证所带来的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老年人及残疾人优待等十项基本公共服务。

(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王世辉)

标签:居住证|申领
稿源: 石狮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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