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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定发布

www.ijjnews.com   福州日报  2017-01-02 14:34
  

  今后,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存在失信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记者昨日获悉,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具体明确。

  《规定》指出,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根据本单位采集的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信息,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级。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的,近3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的。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严重失信等级所列情形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定》明确指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同信用等级,将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

  其中,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自评价后3年内,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取消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的资格;取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称评审、考核晋级资格;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级,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信贷约束;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省人民银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等将其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此外,严重失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资格审查时,不得推荐或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记者 张铁国)

标签:工资|失信
稿源: 福州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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