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查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12-28 08:44
晋江新闻网12月28日讯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布了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晋江市查办的刘某清、阳某平等人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案入选其中,并排在上述典型案例第一件。据悉,该案也是福建省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这显示了上级司法和环保机关对晋江市环保和司法机关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严格依法办案的充分肯定。”晋江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于陈埭镇坊脚村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其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2015年 11月 18日,晋江市环保局会同晋江市公安局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刘某清和工人紧闭铁门坚决不开门,执法人员不得不叫消防部门用切割机割开铁门。经采样,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总铬、铜、锌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阳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外,该加工点因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门还对阳某平处以三十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通讯员_叶兴灿 庄育坪 记者_蔡斯洵)
标签:环保|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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