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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未果逼人喝尿写借条 非法拘禁 维权不成反获刑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6-12-16 11:0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许多债权人的选择。然而,有些人却采用非法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这不,因为债务纠纷,黄某成等四人竟限制欠债人黄某灵的人身自由,甚至逼她喝尿并写下60万元的借条,最终四人一审均被判刑。

  讨债不成债主当街“抓人”逼喝尿

  因为债务纠纷,黄某灵遭遇了一段噩梦般的经历。

  据悉,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间,黄某灵分别与黄某成、陈某花产生债务纠纷。由于她未能及时还款,这让黄某成和陈某花很生气。

  去年10月19日晚上7时许,她在泉州市区前坂出现,陈某花知道后,即与黄某成和陈某联系。黄某成叫儿子黄某木驾车,四人赶到前坂,将她拉上车。

  而后她被这伙人载到南安丰州镇桃源水库附近,并被逼交出身上的银行卡及密码。随后,黄某木载着陈某花去银行取钱,却发现她的账户里没钱。这下,黄某成更生气了,他在饮料瓶中灌入尿液,要求她喝下。

  她被逼喝了几口,实在难以忍受,便将剩余的尿液泼向陈某花及陈某。双方斗起嘴来,陈某二人甩了她数个耳光。

  冲突升级逼欠债人写下60万元借条

  当晚10时许,黄某灵又被这伙人带到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小区附近一家砖厂。“给我们写一张60万元的借条。”黄某成说道。看到一时脱不了身,她只好答应。

  目的达到后,一伙人又将她带到见龙亭小区门口附近,黄某木先行离开。在这里,黄某成等人要求她让她的儿子黄某代偿债务。遭到拒绝后,黄某成恼羞成怒,持皮带抽打她的腿部、手臂数下,造成多处挫伤。

  折腾了几个小时,看到她态度坚决,黄某成也无可奈何,只好叫出租车将她送回。

  案发后,黄某向警方报案。

  去年11月10日,黄某成经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余三涉案人也陆续归案。

  非法拘禁父子俩同时被判刑

  日前,丰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黄某成等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这起案件中,黄某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黄某灵欠债不还,才会导致黄某成采取手段讨要。对此,法院认为,黄某灵确实与黄某成有债务纠纷,但黄某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讨款项,致黄某灵受伤,因此黄某灵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成、陈某花、陈某、黄某木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侮辱黄某灵,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成、陈某花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木受纠集参与犯罪,负责开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黄某成和陈某花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黄某成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花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黄某木因是从犯,一审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被胁迫的借条不算数

  据悉,案发后,涉案的这张60万元的借条被没收。那么,黄某灵亲手签下的这张借条,在法律上算不算数?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适平。

  陈适平介绍,该60万元借条在法律上不作数,即该借条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黄某成纠集他人以限制人身自由及暴力手段胁迫黄某灵,致使黄某灵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证明黄某成与黄某灵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因此,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尽可能保留书面凭证,一旦遇到受胁迫写借条或欠条的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报案,固定下被胁迫的相关证据,以免到了法庭没有证据有理说不清。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东飘 魏铭尊)

标签:借条|讨债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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