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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转移财产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11-27 11:14
  

  核心提示 欠了人家200多万元迟迟不还,还偷偷转移财产。近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晋江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张某一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拒不报告个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老赖”欠债233万元 2次被拘留

  2014年6月份期间,王某与张某的借贷纠纷经晋江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13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份至10月份,张某坤、吴某华、吴某瑞三人分别起诉张某偿还欠款共计133万元,四笔债务共计233万元。

  2014年7月份期间,因张某不依法履行债务,王某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张某在规定日期到达时仍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晋江法院遂依法做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张某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张某的相应财产。后来,晋江法院以其拒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对张某做出司法拘留决定。

  解除购房合同 “老赖”转移财产

  2015年1月份,张某在第二次被司法拘留执行完毕后,和妻子李某将某房产公司退还其可支配的51万元购房款,恶意转给其他人。

  2014年10月,晋江某地产公司以张某及其妻子李某无法继续支付按揭贷款,且有多期贷款未能偿还为由,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张某、李某购房合同。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该地产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还应支付张某、李某51万元已付的购房款。

  2015年1月,张某得知地产公司将退款时,担心款项划拨进自己的账号被法院冻结,遂联合妻子李某通过书面委托,以要偿还其朋友的债务(未经法院判决)为由,委托地产公司将退款支付给另一个账号。

  犯拒不执行 判决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张某作为具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人,不仅拒绝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拒绝申报个人财产,在2次被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仍不吸取教训,继续采取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将其可以支配的51万元以还债为由转移到其他人账户。

  经办法官指出,张某既然有能力偿还其他人的“债务”,说明他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或者有能力部分执行,他对其他人“还债”不能成为他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法院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阮芳 尤燕玲)

标签:老赖 |获刑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欧阳星欧阳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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