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50年前婚外情生下2名子女 87岁起诉求赡养
原标题:非婚生子女被老父起诉辩称:父未抚养,不应赡养
资料图
今年6月,富顺老人曾平一纸诉状将3名子女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3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由三人均摊。然而,老人的两个非婚生子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老人未对二人尽到抚养义务,故不应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平,现年80岁,富顺县互助镇人。近年来,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除了每月领取115元农村低保金,再无其他生活来源。儿子曾有德身患疾病,已无法独立赡养他。为此,他想到了另外两名子女,希望他们能履行赡养义务。但这另外两名子女实为其非婚生子女。1961年,曾平在富顺县板桥镇一家粮站工作,妻子留在老家。工作期间,他与粮站一工作人员同居,生育一儿一女。1966年以后,曾平离开板桥镇,两人的非婚生子女由女方照顾。几十年过去,女方至今未婚,独自将两个孩子拉扯大。其间,曾平曾让非婚生女儿曾加敏寄宿家中,并教其开面馆的技艺。直到2005年后,曾平才又与女方恢复联系。
由于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今年6月,曾平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中也包括两名非婚生子女。曾平称,2005年,妻子陈某去世,他随儿子曾有德生活。平日,曾平的生活起居及日常开销均由曾有德负责,非婚生子女曾加兵、曾加敏只是不定期地给付他一些生活费。因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他提起诉讼,要求3名子女定期给付生活费。
今年8月底,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有德、曾加兵、曾加敏3名被告均系原告曾平的子女,曾平对曾有德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对曾加兵、曾加敏二人尽到过一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三名被告在老人年老多病、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故依法判决:每人每月定期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并平均分摊老人的医疗费用。
曾加兵和曾加敏不服,提起上诉。二人表示,他们系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因此不属于正当的父子、父女关系,且原告从未尽到过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而不应当承担赡养责任。经审理,11月8日自贡市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义务。曾加兵、曾加敏以曾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一理由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富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金文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二者是两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即子女不能以父母没有抚养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刘袁 晗笑 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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