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多多椰果事件追踪:企业维权 坚决对谣言说“不”
晋江新闻网11月16日讯 日前,随着晋江市公安局发布消息,刘某因涉嫌损坏商品声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集团”)“椰果是塑胶做成的”视频造谣事件终于告一段落。然而,在食品安全尤为敏感的当下,良心食品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被莫须有的谣言所绑架和伤害呢?
事件回顾 一段视频惹的祸
10月7日,一段关于喜多多集团“椰果是塑胶做成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里传开。随后,喜多多集团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出声明,指出该视频系恶意编造喜多多椰果王产品相关不实信息。
10月21日,晋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企业报案后立即来到喜多多集团工厂随机抽样椰果王相关产品和原料,并交由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喜多多椰果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内的椰果及原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未检出塑胶成分,视频内容涉嫌捏造虚伪事实。
警方立案后,经严密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49岁男子刘某于10月31日在江苏省内被警方抓获。同时,警方仍在继续追查编造、散布该谣言的其他视频源及嫌疑人。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交代,他是一名驾校教练,制作视频当日,他带学员去驾考,因为有趣、好玩,在招待所内制作该视频发布在微信群中,后被多人转发。
律师说法 涉嫌损坏商品声誉罪
无故散布企业谣言犯法吗?记者联系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律师黄应县告诉记者,刘某行为涉嫌损坏商品声誉罪。
据黄应县介绍,行为人在网络等媒介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义、量刑”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企业维权 保留证据并报案
那么,企业在面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侵犯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黄应县告诉记者,出现他人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应尽快将相应文字、图片或视频等证据通过公证手段固定下来,以便为今后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对这种行为涉嫌犯罪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嫌疑人损害商品信誉罪刑事责任;若行为不构成犯罪,受损害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喜多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许云晖表示,该事件发生后,喜多多集团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请专业机构检测,以官方、科学的报告回应视频里“椰果是塑胶做成的”的观点。
“喜多多集团19年来专注罐装椰果果粒类饮品,始终把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饮品作为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面对网络谣言,我们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许云晖表示,尽管企业权益得到维护,但该事件造成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
(记者_王文通)
- 涉嫌损坏商品声誉罪 “喜多多”事件视频录制男子被刑拘2016/11/15
- 林心如追责诽谤者:取证已完成 将依法维权2016/11/02
- 网传“福安有人当街抢小孩”系谣言2016/10/31
- 权威财税专家:“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高收入人群”纯属谣言2016/10/25
- 高林发生仇杀案是谣言 传谣博主被拘留5日2016/10/15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