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强奸16名幼少女 “零口供”仍被判死刑
强奸幼女、少女即使“零口供”,形成完整证据链也足以定罪量刑;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正当性的应依法驳回……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省法院第四批八件参考性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拒不供认强奸幼少女 证据链完整被判死刑
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
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幼女、少女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自称自己在社会“混”得很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进而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少女见面。为了能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王勇安排他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其身边没人陪同后再将其带至宾馆房间,或指使他人接触一些年纪小的女学生带至事先开好的房间,采取言语威胁或暴力手段,先后对16名幼女、少女进行侵害。
王勇归案后,对不法事实拒不供认,仅在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陈某是自愿的。在之后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拒不出所,并采取自残方式逃避审判,后二审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
虽然王勇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但裁判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依法判处王勇死刑。判决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52次申请信息公开 滥用权利被驳回起诉
2014年8月11日,徐后凤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宣州区敬亭春晓房地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资金来源及凭证明细”。同年8月25日,宣州区政府作出告知书,认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其公开,建议徐后凤向宣城市住建委咨询。徐后凤不服,向宣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宣城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徐后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据法院不完全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徐后凤及其丈夫二人以公民监督为由,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共提起至少25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行政复议程序后,又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40次。
法院另查明,徐后凤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均因房屋被拆迁的事由引起,其丈夫就城管局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裁判书已经生效。徐后凤持续申请信息公开,借此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最大化。
徐后凤的行为明显偏离公民依法、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与立法目的。故宣城市中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徐后凤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虚假宣传保健品能治癌法 院判决赔偿双倍货款
2010年8月19日,绩溪人苏文菊发现右乳长了疑似恶性肿瘤肿块,但她未继续检查,而是返回家乡。此后,苏文菊遇到了周宜霞,周推荐自己经营的“活力宝”系列保健品。苏文菊轻信“活力宝”等保健品对其体内肿块具有治疗作用,遂通过周宜霞购买服用。之后,苏文菊病情加重,被确诊患有乳腺癌,虽经医院治疗,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
苏文菊的亲属将周宜霞和天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双倍货款以及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周宜霞在明知宣传资料内容的情况下,向苏文菊推销产品时提供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内容与“活力宝”保健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其行为属虚假宣传。周宜霞经销的产品系天药生物公司销售,且周宜霞获得该公司经营授权,上述宣传资料为该公司提供,其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
苏文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关注个人生命健康和安危,是其未及时接受医疗机构诊疗的客观原因和主要因素。苏文菊死于乳腺癌,无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周宜霞、天药生物公司违规宣传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苏文菊的医疗费用以及近亲属因其死亡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均由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自行承担。周宜霞、天药生物公司违规宣传案涉保健产品的功效,致使苏文菊误识误信后购置4.9万余元产品的事实清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周宜霞、天药生物公司按双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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