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顺风车”出事故 驾驶人被判担责70%
务工返程搭乘工友无证无牌三轮摩托车,不料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院。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余贵(化名)赔偿原告叶金(化名)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756.58元。
搭车发生交通事故
去年7月5日,男子叶金、余贵与另外几名村民受雇到邻村虎贝镇雇主家做香菇,从凌晨四点至傍晚六点收工。回程时,叶金等人乘坐余贵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后车斗,从蕉城区虎贝下洋村往程际村方向行驶,经过虎贝镇下洋村桥头三叉路口,右转向过程中,车辆失去稳定侧倒。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交警事故认定:余贵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日叶金前往宁德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股浅静脉下段血栓等”,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同月9日,余贵家属支付3000元治疗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叶金受伤是否系被告余贵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原被告承担责任大小、原告诉请的项目、数额、标准是否合法合理等产生争议。
余贵称,事发当天叶金并未立即前往医院治疗,第二日甚至有人目击原告上街买麦皮,叶金受伤住院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并且叶金明知其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仍然搭乘,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驾车者承担70%责任
面对当事双方各持一词,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贵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行驶三叉路口向右转弯过程中未能合理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倒,致使叶金受伤,余贵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叶金等一起搭乘余贵摩托车的工友负次要责任。叶金因本起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并在医院住院治疗计33天。余贵认为,原告伤情系二次受伤导致,根据叶金在事故发生后的受伤部位及住院诊断病情,系同一身体部位,且余贵未能提供相应二次伤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余贵的说法不予采信。
叶金请求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法有据,但叶金请求赔偿的数额偏高,仅对其中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事故中叶金存在过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余贵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叶金认为,事故发生后余贵垫付费用计3000元,可在余贵应承担的赔偿项下予以扣减,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余贵赔偿叶金医院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57756.58元(已扣减被告余贵垫付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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