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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租车驾驶酿祸身亡 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www.ijjnews.com   漳州新闻网  2016-10-19 15:11
  
(资料图片)

  租车公司未对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进行合理审查,任由承租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否担责?今年4月,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林某金与被告龙海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龙海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赔偿原告林某金损失108641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15年12月2日23时许,原告林某金的儿子林某容与朋友在当地一家会所喝酒。次日4时各自离开包厢回家。4时10分,林某容向被告龙海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小车,由被告业主林某勇的母亲吴某霜与林某容办理租用车辆事宜。林某容租车后,在行驶途中碰撞路外沙土堆后翻车,造成林某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林某容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031㎎/100ml。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林某容属于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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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醉驾|车祸|赔偿责任
稿源: 漳州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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