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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一男子以再次非法上访为要挟 强索“上访费”7000元获刑

www.ijjnews.com   宁德网  2016-10-14 12:37
  

  以滞留北京不归、再次非法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索取“上访费用”7000元。近日,寿宁籍男子吴某某因此获刑。据悉,这是宁德市首例以非法进京上访为要挟向政府部门索要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悉,寿宁籍男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板栗承包合同,进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获得被害人28000元所谓“板栗损失赔偿款”,对此其仍不满足,又多次进京非法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8次、行政拘留1次,被寿宁县公安局警告2次、行政拘留3次,在非法上访过程中,吴某某以滞留北京不归、再次非法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索取“上访费用”7000元。案件发生后,寿宁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寿宁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批准逮捕,审查终结后移送周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吴某某被周宁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检察官介绍,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此,检察官提醒,维权是正当的,但必须是合法的维权。上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访人如何正确、理性上访?

  上访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缪晓玲)

标签:寿宁|上访
稿源: 宁德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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