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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贡献私企负责人可落户北京”旧法规将取消

www.ijjnews.com   北京晚报  2016-09-12 15:49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62项本市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或废止。此前,曾有法规明确规定,“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由于该规定与本市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不一致,相关规定将被删除。

  记者了解到,截止到2015年6月,本市现行有效法规为143部。其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涉及89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400余项,法规中设定的许可、批准、认定、验收、年检、备案、征求意见等事项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法规适应性评估涉及98部,为2008年1月1日前制定且在此后未进行过全面修订的法规。

  根据清理结果,拟对存在问题的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本市已经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部分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的个别条款,采取简易修改方式,涉及29部法规。对制定时间较早,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实际已不再适用,或者其内容已经全部被之后出台的上位法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所吸收、涵盖的法规项目,采取废止方式,涉及10部法规。对于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况,需要深入调研以进行全面修订或者废旧立新的法规,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逐步进行处理,涉及23部法规等。

  举例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制定于1997年,立法思路在于鼓励规范各类市场发展,主要规范《市场登记证》的取得、市场经营管理等活动。目前,关闭、迁移各类市场是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且2004年,本市按国家规定取消《市场登记证》对市场实行公司制管理。条例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已严重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建议废止。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鼓励举办劳动密集型私营企业的内容,与当前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形势明显不适应,修改后变为“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有关为外地来京的私营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内容,此前规定“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与本市按国务院规定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不一致,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记者 张楠)

标签:落户|旧法规
稿源: 北京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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