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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后回老家已怀孕不知 宁德一少女生子杀婴

www.ijjnews.com   宁德网  2016-08-15 11:35
  

  一个刚到这个世界的新生命却因年少妈妈的无知与残忍而过早凋零,这样的悲剧也许电视剧里并不鲜见,但如今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其中内情让人唏嘘不已。日前,福鼎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年少妈妈廖某(案发时刚满18周岁)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2月,只有17岁的犯罪嫌疑人廖某,在江苏无锡打工期间与他人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但恋爱关系仅持续了三个月。分手后,廖某独自回到福鼎市,此时她已经怀孕却毫无察觉,还单纯地以为肚子渐渐大起来是因本身比较胖的原因。直到孩子出生前几天,廖某感觉到自己肚子里有东西在踢她,才意识到自己怀孕了,但她不知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跟家人说起。2016年2月的一个晚上,廖某独自一人在住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听到宝宝的哭声后,因为害怕被人发现,她便用分娩时穿的睡裤、毛毯等包裹住宝宝,丢弃在住所附近小溪涵洞下,导致该男婴窒息而亡。

  承办检察官曾问她,为什么要把孩子扔到溪里,而不是放在邻居门口或其他可以让人发现的地方。她只是茫然地说,自己脑子一片空白,只想着把孩子扔了。听着她没有感情的话语,检察官一阵心痛,她为什么没有母性本能呢?社会调查显示,廖某的父母感情不和,母亲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育,生活也十分困难,小学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对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的无知酿成了如今的悲剧。

  “一个身世悲惨的花季少女,未婚怀孕、不知所措、亲手杀害自己的孩子,这是一个悲剧,但这更多地折射出来的是法治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性教育等方面的社会问题。”检察官提醒,青少年社会经验匮乏,自我保护能力差,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而接受信息的途径却越来越广泛,如果没有父母、学校及社会三管齐下,给予足够的关爱、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那么好奇心和早熟等因素将会促使更多的青少年过早地尝试逾矩行为,引发类似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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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签:失恋|怀孕|杀婴
稿源: 宁德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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