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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网络直播乱象:老毛病没改好 新问题又来了

www.ijjnews.com   法制日报  2016-08-12 10:37
  

  网络直播侵权危害不小

  “至少能被明确是侵权,而我只能说被侵犯了。”这样的一字之差,却让李琛心里很别扭。虽然都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但境遇却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视频中的空姐可起诉直播的网络主播。

  “其实只要被偷拍的空姐具备一定法律常识,便可以通过维权来保护自己,其维权过程并不像想象中困难。”朱巍说,“空姐首先可以向直播平台或者网约车平台对网络主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可以勒令对该网络主播封号,并删除相关网络视频;如果投诉举报不成功,或者侵权情况比较严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被侵权空姐可以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络主播赔礼道歉和其他物质补偿。只要空姐拿出证据,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看来,通过被偷拍空姐的维权,网络主播一定要承担责任,不能仅仅是封号那么简单,“如果情节较为严重,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孔某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直播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同样被直播的李琛却在“维权”道路上碰了一鼻子灰。

  他曾经试探性地去被拍的餐厅“理论”,却被明确告知“饭店是公共区域,不涉及隐私问题”。

  面对这样的回答,李琛无言以对。

  “虽然被侵权的当事人能够维权,但是由于网络直播的传播性特征,含有当事人隐私内容的视频可能已经被转载多次,这对其维权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困难。利用法律进行维权本身并不存在障碍,但是在维权过程中,会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赔偿少等现实障碍。”北京律师张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此“偷拍式”的网络直播存在诸多危害。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目前互联网直播的乱象”,面对混乱的直播现象,朱巍用“无恶不作”来形容。他说:“在互联网直播中,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涉及到猎奇,尤其一些网络女主播,更是采用涉黄、性暴露等方式赚取粉丝、钱财。而一些网络男主播,则利用涉黑的语言等制造猎奇视频。偷拍并直播空姐隐私仅仅是目前互联网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

  此外,张韬向记者介绍说,在网络直播中,除了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的行为外,还存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另外,如果网络直播中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内容,例如军事基地等,则会影响到国家安全。

  直播平台需监管也要分级

  “这些人,知道他们被直播吗?”几乎在每个直播平台,都有这样的留言。

  有网友认为,作为已经成为产业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于此类偷拍式直播行为应负相应责任。目前,有关网络直播平台的回应还只限于“在第一时间将涉事主播作封停处理”,并在事发后对主播强调“直播时,应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对于该事件中的空姐,平台方“深感歉意”。

  张韬向记者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该网络平台对该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知情并且已经尽到审查义务,该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只在接到当事人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该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网络平台,明知该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该网络平台与该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网络主播已被网络用户举报多次,但是网络平台不予处理,该网络平台对其后续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鲜见。这些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为何敢于冒险做偷拍类直播?难道是无法可依?

  对此,郑宁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郑宁说:“相关部门目前已经在初步商议制定网络直播管理办法,同时北京市多家直播平台签订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正当的直播现象,主要是因为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现在专门的规章制度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对于涉事主播与所在平台所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对此,张韬也认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监管或处置力度需要加强,主要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无法完全跟上社会、技术发展的步伐,应对这种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制度尚未完善,并且我国现在对该类侵权行为只能依赖于事后监管,往往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由于该类侵权的及时性,想要对其进行事前监管难度较大。

  除了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到实时监管,郑宁认为,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多方都要承担责任,“要明确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要杜绝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现象,避免一些直播平台做‘避避风头’的表面文章,一旦风声过去,违法行为便‘死灰复燃’。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依靠政府部门监管、互联网企业平台自我监管、政府和企业联合监管的方式,净化互联网平台,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同时,也需要多样性的监管手段,不能进行简单的处罚。要将刚性处罚和柔性手段相结合。比如,针对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指导,通过提示、教育、警示的手段,预防其发展成为恶性的犯罪行为”。

  同时,朱巍向记者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内容相关的分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网络直播平台不同于电影、电视节目,缺少审查机构,所以很有必要进行分级。因为网络直播内容鱼龙混杂,不好控制,那么就要从端口进行控制。如果有不遵守分级制度的平台,就要将整个平台进行取缔。”朱巍说。

  对此,张韬向记者透露说,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已经对互联网内容的分级给予了足够关注,相关部门也已经在探索建立相应的分级制度。其实,在一些领域内已经出台了一些内容分级制度,比如《绿色游戏推荐标准》就是对游戏的内容进行分级。由于网络直播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统一的分级标准还未建立,相关部门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相应调整。

  “不过,由于网络直播进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身份复杂,投资成本较低,从业人员可以转换身份角色,再次从事直播行业,这给网络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张韬说。

  (记者 赵丽 实习生 余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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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直播|乱象
稿源: 法制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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