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我国法院海上司法管辖权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委会通过。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据了解,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其中规定,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涉海案件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其中,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对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涉渔“三无”船舶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作出规定,为我国海上渔业执法提供司法保障。此外,司法解释通过规定不支持无证捕捞者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造成的收入损失,引导渔民合法经营;通过对域外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作出规定,促进海洋事务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对我国管辖海域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
(记者 罗沙)
- 菲最高法称证据不足 下令立刻释放前总统阿罗约2016/07/20
- 最高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诉讼费用2016/07/13
- 7月1日起最高法所有公开庭审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2016/07/07
- 漳州-贩卖毒品案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2016/06/29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