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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贩卖毒品案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www.ijjnews.com   闽南日报  2016-06-29 15:01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东山法院一审、漳州中院二审的被告人林坤武贩卖毒品案入选。

­2014年11月,林坤武在东山县铜陵镇家中,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洪某、陈某、何某贩卖海洛因,每次贩卖0.1克,共计0.7克。同月27日,民警在林坤武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据悉,林坤武还有三次犯罪前科。其中,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且此类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较高比例。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海洛因仅0.1克,共贩卖海洛因1.4克,虽然数量较少,但其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刘荫花 陈生平)

标签: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海洛因 人民币 处罚金
稿源: 闽南日报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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