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正文

幼儿园园长丈夫强奸幼女获刑 坚称无罪申请再审

www.ijjnews.com   京华时报  2016-07-25 11:06
  

  茜茜所指被强奸的地点,卫生间长2.1米,宽1.8米,面积为3.78平方米。京华时报记者 杨凤临 摄

  房某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她的丈夫张某负责后勤。今年4月13日,随着法槌落下,张某被二审判定强奸罪成立,刑期为7年,受害者是在幼儿园上学的5岁女童茜茜(化名)。张某并不认罪,坚称没有强奸,他和妻子认为法院判定有罪的唯一依据就是茜茜的描述,此外没有任何证据。

  近日,记者赶赴吉林市采访此案获悉,房某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法院表示将于近日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茜茜母亲王女士对于张某一方提出再审一事表示,“他们愿意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审案经过

  鉴定

  处女膜有裂痕原因不明

  2015年6月27日17时许,王女士向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报警,称5岁女儿茜茜被48岁的幼儿园园长丈夫张某带回家猥亵。当晚,民警陪同茜茜及其家人分别到当地4家医院进行检查,院方均未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及病志。

  6月29日,茜茜母亲等人冒雨到幼儿园门口,拿着喇叭控诉称其女儿遭幼儿园园长丈夫强奸。其间,茜茜母亲一度跪地痛哭,有网友将现场视频传到网上,很快引起热议。次日,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茜茜内裤上未查到张某的精子。受站前派出所委托,吉林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其中的补充说明上载明,“只是对被鉴定人茜茜的处女膜是否有损伤进行鉴定,并且出具的处女膜有裂痕的医学鉴定意见书,其他的如裂痕形成的原因,无权也无从认定”。

  昌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被害人陈述的动作,嫌疑人无法实施强奸,先后两次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此后,警方提交了吉林市中心医院于7月15日开出的诊断,上面说明茜茜被初步诊断为外阴炎。警方还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被害人茜茜如果没有亲身经历,不太可能说出当时具体站位,及嫌疑人张某的动作,依据强奸犯罪构成要件,强奸幼女的,只要生殖器接触到幼女生殖器即视为强奸既遂。

  审判

  被害人陈述稳定且客观

  2015年11月5日,检方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显示,2015年6月25日中午,张某趁拉载茜茜到吉林市儿童医院检查眼睛之机,将茜茜带至住所奸淫,构成强奸罪。同时,茜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共计99.49万元。

  对于指控,张某称没有强奸茜茜。张某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生殖器与被害人的生殖器有接触。同时,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称被害人处女膜可见裂痕,并没有附加处女膜存在裂痕的照片,故不能证明被害人处女膜存在裂痕的情况属实。

  今年1月18日,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判决其赔偿茜茜医疗费598元以及鉴定费500元,合计1098元。法院认为,茜茜母亲在事发后先与幼儿园园长联系协商,后报警,时间连贯,符合常理;茜茜案发时5周岁,其陈述内容相对稳定、客观,且其陈述的案发现场与现场勘查笔录中体现的卫生间现场布局一致,现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有引供、诱供的可能性。张某陈述将茜茜领至家中后自己去洗澡的经过与茜茜陈述内容基本吻合;张某将茜茜领至家中无监护人在场,后又洗澡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且有法医鉴定结论相佐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茜茜的代理人要求对张某从重处罚,并判令张某赔偿共计119万余元。张某仍坚称没有强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访

  罪犯一方

  司法机关受舆论压力判案

  今年6月8日,房某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房某提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的医学鉴定以及茜茜矛盾百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二审虽然排除了医学鉴定意见,但以孤立的言辞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茜茜的亲属在事发后与张某夫妻协商不成,即采取不正当行为上街,导致该事件迅速在网络上扩散,给当地司法部门造成了极大压力,影响了法官的判断。”房某在《再审申请书》里写道。据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7月21日,记者见到房某。据她介绍,2015年6月25日,因茜茜的眼睛被幼儿园小朋友扎伤,丈夫和茜茜家长约定于当天13时在儿童医院就诊。

  房某说,当天上午,丈夫干活时出汗衣服湿了,所以让丈夫先回家换衣服并拿上钱再去医院。丈夫患痔疮多年,在外如厕不便,所以回家后可以解大手,顺便冲洗。监控上显示,12时01分47秒,丈夫驾车驶入小区,12时23分25秒驾车离开,共用时21分38秒。

  房某说,停车、带孩子步行上3楼、换拖鞋、拿钱、解大手、冲洗,做完这些所需时间正好是20分钟左右,丈夫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但茜茜说被侵犯时间达10分钟。

  此外,房某表示,茜茜向警方讲述的过程和对丈夫身体的描述都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漏洞。

  为了证明按照茜茜描述的动作,丈夫根本无法作案,房某特意购买了一个和茜茜身高相仿的人体模型,并表示会在再审开庭时按茜茜的描述去模拟。

  房某说,她经营幼儿园13年多,案发前幼儿园有99个孩子,年收入二三十万元。此事发生后,家长们纷纷将孩子接走,幼儿园被迫停业。

  孩子陈述没有旁证以佐证

  “侦查机关曾出具《情况说明》称,不排除嫌疑人张某将生殖器接触到被害人茜茜的生殖器的可能性。就是说也有没有接触的可能性,那如何能推论出强奸的必然性结果?这不能达到刑法学中要求的必然性。”现在为张某代理案件的律师干卫东说。

  干卫东还表示,茜茜在警方做笔录时的录像显示,陈述过程中一直十分兴奋,对事件的描述淡定,不符合一个5岁孩子的心理特征,既不惊慌,也无愤怒,更无好奇,反而是在回答问题后多次问母亲“对不妈妈?”“是这样的吗,妈妈?”,甚至还要求母亲买玩具。茜茜可能是受到大人教导后做出虚假陈述,同时,茜茜的陈述没有任何旁证予以佐证,属于典型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干卫东还认为,法院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均采信的3名证人中有茜茜的父母和茜茜的姨母,他们与茜茜是近亲属,证言证明效力明显低,且3人的证言均为传来证据,非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旁证佐证的情况下,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干卫东认为医学鉴定及说明,违反两高“强奸案中不得进行处女膜鉴定”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孩子母亲

  替孩子考虑案子的事缓缓

  7月22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茜茜母亲王女士。

  王女士称,茜茜原本活泼开朗,事后变得不爱说话,没有学习兴趣,也不愿再跟其他小朋友玩儿。“我把她送到了另一所幼儿园。因此前媒体曾曝光,我和孩子被其他家长认出来,有人指指点点,孩子就不愿再上学了。”王女士说,无奈,她将茜茜接回家自己照顾。

  王女士称,去年6月27日,女儿才告诉自己去张某家的经过,“也怪我,我25、26号那两天下班晚,孩子说疼不想洗澡,我没在意……整个鉴定过程中,孩子一直哀求我,说疼,检查时十分不配合,嗷嗷哭,我坚持要求鉴定,因为这是关键证据”。

  王女士承认事发后曾去幼儿园讨说法。“一开始我不懂这个程序,去年6月27日晚张某做完笔录后被警察放回家,我特别生气不能理解,想讨个说法,才去幼儿园打条幅的。”

  王女士说,案发一年多来,茜茜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每周要去看一次心理医生,去年8月至春节前后,情况严重的时候需每周看两次。心理老师每小时收费300元,总共所花费用没统计出来。我们找的威望高、好的心理老师,但不是正规医院的,想要赔偿的话,得找三甲医院之类的,并提供正规票据才能支持,我们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此外,王女士表示,此前也有记者要求采访心理老师,但被心理老师以保护孩子隐私为由拒绝。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王女士说:“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赔偿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钱我看得很开,但觉得判刑太轻,应该判处张某10年以上刑期,重判才能给社会敲响警钟,能给受害者家属说法。但是心理老师建议我替孩子考虑,案子的事缓一缓,打官司对孩子的成长不好。”

  关于房某已提交《再审申请书》,王女士表示已经看过:“他们愿意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我考虑到孩子才没有继续打官司。”

  王女士说案发前她和丈夫在吉林某大学食堂承包一档口,生意不错。案发后,为了女儿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她不再工作,专心在家陪孩子,丈夫靠去工地打散工赚钱养家。

  (记者 杨凤临)

标签:强奸|强奸幼女|园长丈夫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