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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温补贴缩水? 法律为你送上一份“清凉”

www.ijjnews.com   闽南日报  2016-07-13 11:45
  

­高温环境下,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尊严、体面的劳动保护与相应的福利待遇,不仅是用人单位人性化管理的需要,更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当劳动者遭遇“高温待遇”缩水时,法律会为你送上一份清凉!

­高温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

­案例:小林是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运工。苦累不说,最难熬的是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高温补贴。当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温补贴费时,小林找老板提了高温补贴费的事。老板回答:高温补贴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

­维权提示: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小林可依法主张高温补贴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小林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补贴标准获得相应的高温保健费。

­非正式员工没有高温费?

­案例:2015年暑假期间,大学刚毕业的裴林林与同学小楠到盐业公司干临时工。见其他正式员工都有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裴林林与小楠向公司提出高温补贴要求,公司却认为,裴林林属于非正式员工,又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没有高温费。

­维权提示:裴林林虽然是临时工,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影响他们主张高温时段劳动应得到高温费补贴的要求。因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规定未有正式工与非正式工之分。对此,裴林林可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在空调间上班没有高温费?

­案例:田女士系某信息公司职员,2012年初,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她向公司提出2011年暑期高温补贴费要求。公司认为,从未安排田女士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空调的非高温区。

­维权提示:田女士虽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但依据本省高温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6月-10月共5个月。田女士应享有5个月、每月100元的补贴。

­免费降温饮料可顶替高温补贴?

­案例:盖亚莉是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员工。每年高温时段,公司都免费提供两种以上的清凉饮品,当有人提出高温补贴要求时,公司解释,每天的饮料费用不比高温补贴少。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高温补贴中都已明确规定应以现金的形式给付。《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在规定了高温补贴数额的同时,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可见,免费降温饮料是不可以顶替高温补贴的。

­离职后,无权主张高温费?

­案例:去年8月底,陈女士与所在建筑安装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年十一假日期间,原公司的一位同事告诉她,公司于十一假日前发给每人4个月的高温费800元。陈女士找到原公司要求享受两个半月的高温补贴,公司认为陈女士早已离职,不能享受该补贴。

­维权提示: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只要劳动者于高温条件下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高温补贴。陈女士虽然已离职,但她毕竟于高温时段在该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既然与其他职工一样在高温时段从事了同样的劳动,理所当然应享有高温补贴的权利。陈女士若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定会得到支持。

­高温减工时,工资可同时减少?

­案例:王先生所在生物制药公司每到夏季高温时段,为节省开支,规定每天工作6小时,不减少工资,不另行发高温补贴。当王先生提出高温补贴时,公司的回答是:减少工作时间本应减少工资,但公司以不减少工资来顶替高温补贴了。

­维权提示:高温补贴已经不是可给可不给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六)项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工时不能减工资已经成为法律的硬性规定。 ☉杨学友

标签:清凉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维权 减少
稿源: 闽南日报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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