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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法院惊现48亿天价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漏洞百出

www.ijjnews.com   中国经济网  2016-04-21 17:17
  

  假委托书为何不翼而飞?

  一审中,陈某发和陈某军提出,当初在得知龙海市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消息后,陈某发、陈某军、林某某、黄某某和杨炜民等人之间达成过口头约定,土地属于联合竞拍,要求分别占有份额。

  “原先是曾说过可以合作,但他们没有一个人要参加,就是我拍下后他们谁都没有说要参加和出钱,这什么参加啊?我如果不交钱,我的竞拍保证金总不能被取消、地总不能废在那里吧?这完全是诈骗。如果真有约定,为什么他们不与我联合竞买?就算是委托我去竞买,怎么会连个委托书都没有?如此大的金额,仅凭口头约定?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杨炜民说。

  记者了解到,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之一,便是坚持阳光认证。也就是说,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然而,该案一审法院对证据审查程序存在不公开不公正现象。比如,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给法庭一份加盖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章的“委托书”作为证据使用,杨炜民对此“委托书”提出鉴定,并准备刑事报案。此后这份“委托书”被原告撤回,为什么?

  记者从漳州中院办公室主任林立口中得知,原审承办法官翁艺晖去诏安下乡调查,一时半会儿回不来。

  “改判”了哪些?诉讼费由48亿改为100元

  漳州中院的判决书是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写到“案件受理费为486250万元”,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打个官司居然要48亿的诉讼费?漳州中院的说法是多打了个“万”字,其实是48万元。然而福建高院的判决书中又将诉讼费改为100元,不禁令人费解,漳州中院打官司就要48万,而在福建高院打同一个案件只需100元?法院的收费标准到底怎么算?

  
  “因本案涉及的争议自一审受理至今已接近三年,我已经支付了29630万元的出让土地金却仍无法开发建设,每天都损失巨额的资金占用费,他们是要将一个正经的民营企业家整成乞丐。”杨炜民说。

  此次福建高院的判决书指出:“由于林某某、黄某某作为原审第三人在本案中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在讼争地块中享有相应份额的事实,不予审查认定。”按照福建高院的判决书第9页引述漳州中院的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诉争地块所享有的竞买份额是陈某发和林某某各30%、杨炜民和黄某某各20%”,林某某、黄某某如果提出独立诉讼,缴纳了近3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杨炜民只能占诉争三宗地竞买份额的20%?

  福建高院的判决书第24页写到:“由于陈某发、陈某军采用的是隐名共同竞买的方式,而不是显名共同竞买的方式,因此,在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关系中存在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对于“隐名竞买人”的概念,有律师质疑其法律依据,是否能适用在竞拍关系当中,如此定性的依据又是什么?

  记者多次联系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正面采访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钟夏,然而林立百般推脱。记者在漳州中院采访时,林立说院长去北京开会了,让等候消息。此后,记者返回北京,又致电林立,他又说必须要等院长回到漳州再说。

  “抱歉,没有时间。”这是吴钟夏院长的短信回复,当记者发信息追问可否电话采访或文字采访时,对方不予理睬。

  一起建庭以来标的额最大的民事案件,二审都已判决了的案子,为何如此?

  林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建议你等二审出来再报道,维持原判还好,要是改判了我们多难受?错的只会是法官,不是法院。”实际上,记者在采访林立时二审判决已出。

  此前,记者曾到漳州采访“全国模范法官”、“时代楷模”黄志丽的感人事迹。然而,此次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大量引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调查和理由,并未重新调查,会否是顾及漳州“颜面”?

  龙海市作为经济特区厦门的“后花园”,一块土地荒废数年不能开发,或将影响区域经济布局。司法保驾护航经济建设,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当前,司法改革大潮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话。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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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天价|漏洞|判决书
稿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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