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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法院惊现48亿天价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漏洞百出

www.ijjnews.com   中国经济网  2016-04-21 17:17
  

  近日,记者看到一份48.625亿元天价案件受理费的判决书,是什么样的案件能有如此惊人的案件受理费?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多方,浮出水面的却是另一幅情形。

  2016年4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为:确认陈某发、陈某军对杨炜民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编号为2010P03、P04、P05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30%竞买份额。

  “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就是“改判”?为什么要“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究竟存在哪些瑕疵?

  漳州中院偏听偏信拉偏架?

  2010年8月15日,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沙坛村的2010P03、P04、P05(下称讼争三宗地)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过一番考察,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拍的方式取得上述三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参与竞拍必须在9月6日之前向龙海市财政局交纳竞买保证金,讼争三宗地的保证金合计为3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诉争三宗地竞拍允许一人竞拍或者多人联合竞拍。

  杨炜民告诉记者,因为流动资金一时紧张,为了筹到参加竞拍保证金,他向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陈某发借款1100万,向林某南以自己的隐名投资股权对低用款1000万,向黄某荣要求返还了其投资的收益500万。这三人分别将款项汇入龙海市财政局。同时,杨炜民也汇入600万至财政局。

  2010年9月6日,杨炜民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龙海市财政局将前述汇款合计3200万元,汇总开具《结算凭证》给杨炜民,上面清楚写明“今收到杨炜民交来2010P03、P04、P05地块竞拍保证金3200万元”。

  此后,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买参加拍卖会,以2.963亿元的价格竞得讼争三宗地,并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至2013年8月5日,杨炜民通过个人账户陆续向龙海市财政局累计汇入2.643亿元。加上之前交纳的3200万元保证金,杨炜民已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杨炜民说,这期间,他已经通过三次(其中一次为委托他人)向陈某发和陈某军累计转账还款1300万元,其中1100万元本金,借款之时约定利息200万元。

  2013年6月,陈某发、陈某军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在杨炜民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编号为2010P03、P04、P05三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成交中,享有30%的合作竞买份额。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确认陈某发、陈某军享有30%的合作竞买份额。

  杨炜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公示》、《公证书》、《备忘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中,陈某发和陈某军举证了相关录像资料,其一显示录制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录制地点为杨炜民在厦门的办公室内,谈话内容涉及杨炜民谈到陈某发等与其本人均系股东及陈某发占30%股份。其二录制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内容是杨炜民等人谈讼争三宗地的有关情况。

  对此,杨炜民质证两份视频资料没有原始载体,谈话内容并没有明确提到讼争三宗地及本案当事人共同竞买的事实。其二质证财政局给陈某发开具的3000万元结算单,在缴纳完2.6亿元后的单独竞拍人不给开结算单。其三质证对方审计报告真伪。两级法院均没有采纳,并对杨炜民出具借款关系的《备忘录》不予采信。

  财政局不给竞拍人出具结算证明,反而给他人出具结算证明,为何?“当时我们的承办法官多次去龙海市财政局进行调查,对方并不配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志平告诉记者,由于该案是建庭以来标的额最大的诉讼案件,当时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漳州中院都知道这个证据很重要,多次去调查,记者从龙海市财政局了解到,福建省高院的法官居然一次都没有去龙海市财政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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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天价|漏洞|判决书
稿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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