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约”的是底线 规范“规”的是细节
上周,《文明城事》专版报道了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新版《晋江市民文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晋江市民行为规范(暂名)》(以下简称《规范》)的消息,引起不少市民热议。有不少市民通过“文明晋江”微信公众号、《文明城事》邮箱等渠道对讨论稿“拍砖”、献策。晋江市委文明办也在充分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推出了“市民讨论版”第2稿、第3稿。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晋江市委文明办还将陆续推出新的修改稿供市民朋友们讨论。
那么,《公约》到底“约”些什么?《规范》从哪些方面提出准则?两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在《公约》的四句话里,每一句开头的第一个词,连读起来就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实,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行为层面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构当代中国人精神大厦的基础,必须融会贯通到各种社会规约之中;《市民文明公约》可以理解为市民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约定,应该是市民行为的“底线”,而不应是道德标准的“高峰”。基于这两个认识,晋江市委文明办把“约”的主体定位为市民“个人”,着重从“我与国家、我与社会、我与他人、我与家庭”这“四种关系”上来构思《公约》的内容。
爱国之道始自一乡
“爱国”是调节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爱国之道,始自一乡。晋江“十户人家九户侨”,许多市民从小就听自己出外的阿公阿嬷、阿伯阿姆讲述“只有祖国强大,华侨才有尊严”的真实故事,耳闻目睹了许多爱国爱乡的善行义举,最能明白这个朴素的道理。
无论是祖国还是家乡,从来都不是一个纸上的概念。在我们的心中,她就是哺育我们成长的大江南北、晋水闽山,就是滋养我们精神的中华文化、闽南文化和晋江文化,就是千百年来造就的优秀传统。
正因为如此,在“我与国家”关系层面上,《公约》延伸出了四句话——爱国爱乡,礼敬自然,秉承传统,振兴中华。
职业观也是道德观
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个星球上,没有人能够脱离社会独自存在。人生在世,往往通过从事某种职业来与社会发生关系,无论是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还是最基层、最平凡的劳动者,每个人对自己的职业活动都承担着应尽的责任,其职业态度往往体现了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观。因此,《公约》讨论稿从“敬业担责”这个角度切入,目的就是要抓住“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点,树立行为的“底线”和共识,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如果说“敬业担责”强调的是道德层面,那么,“遵守法纪、维护正义”强调的则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有的法治信仰。既然人无法孤立存在,难免就要受到社会约束。每一个人都崇尚自由,但自由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为所欲为。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个人才能有最大空间的自由;只有每个人都敢于对不良、不义说“不”,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有些市民提出,“敬业”往往与“奉献”联系在一起,为什么讨论稿没有出现“奉献”这个词呢?这是因为,公约“约”的是行为的“底线”,而非道德的“高峰”。没有出现“奉献”这个词,并不意味着不倡导奉献精神。相反,“服务社会”的提法,在更广泛、更大众的层面上,倡导每一个市民都要有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并尽到自己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所以,在“我与社会”关系的层面上,《公约》有了这四句话——敬业担责,遵纪守法,维护正义,服务社会。
“诚信”“公益”应得到弘扬
如果把人生比喻成一棵树,那么,诚信就是为人处世的根本。人的社会关系,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建构和实现的。人与人之间一旦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社会就会腐烂。所以孔子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说法。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诚信”就彰扬在“晋江精神”的旗帜上,成为奠定“晋江经验”的一块基石。“我与他人”关系方面的“公约”内容,有“诚信待人” “热心公益”这个词。晋江素有扶危济难、急公好义的传统,并因此赢得“中国爱心城市”称号。这种传统,应该在新的时代得到新的弘扬。
相对上一版《市民文明公约》有“志愿服务”这个词,新版讨论稿用“公益”的概念代替了“志愿服务”,因为一个人或许不是志愿者,但不能没有公益心。
所谓“风俗”,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交往方式和习惯。晋江历史悠久,人文深厚,既有公序良俗,也有陋风流弊。特别是在城镇化的背景下,某些与村落社会相适应的习俗,已经与城市社会的生活方式格格不入,“移风易俗”更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人与人之间,不仅要相互信任,还要相互尊重。人际交往中,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的事。如果每一个人都能有一种淡定、宽容的心态,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就会更加美好,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自己也会更为优雅。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心态和行为之上,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基于以上这些,在“我与他人”关系层面上,有了“公约”的这四句话——诚信待人,热心公益,移风易俗,尊重他人。
新时代市民行为规范有新细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细胞都健康,社会肌体才能更强壮,创建文明社会,必创文明家庭。观察、评价一个家庭是不是好家庭,其实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左邻右舍关系的维度,另一个是家庭成员内部关系的维度。在前一个维度上,我们构思了“友善睦邻”这句话,包含着“爱护社区、和睦邻里、守望相助”等内涵;在后一个维度上,《公约》有两句话:一句是“孝老爱亲”,另一句是“勤朴节俭”。
我国已经进入并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处于老龄化社会,“孝老”在现实中比“爱幼”突出得多,相信每一个读者对此都有感悟。所以,在“我与家庭”关系层面上,《公约》有了这四句话——友善睦邻,孝老爱亲,勤朴节俭,敦厚家风。
我与国家、我与社会、我与他人、我与家庭,这四种为人处世的基本关系构成一个层递式逻辑系统。每一种关系的具体表达,一方面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打头,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行为层面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以“中华、社会、他人、家风”结尾,蕴含“四种关系”。
一般而言,公约是原则性、理念性、抽象性的约定,并不涉及具体行动方法。有了《市民文明公约》,还需要相应的配套细则,才能把理念性的原则落实到日常生活细节。为此,晋江市委文明办另行构思了《市民行为规范》。
早在1999年,晋江市就已制定《晋江市民“十不”行为规范》。与旧版《行为规范》相比,新版突出了生活的新变化。比如:把“遵守交规”放在第一位,原因是汽车社会正在加速形成,公共交通规则问题日益受到市民的关注;再如,专门构思“爱我社区”一条,目的是在村落社会向城镇社会过渡的背景下,主动适应居住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交方式等公共关系的变化;又如,提出“文明上网”问题,在于大数据、云时代已经来临,网络社会正在人们的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通讯员_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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