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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车险保单出错 新车“裸奔”一年?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03-16 17:43
  

  保险公司:录入信息错误不会影响赔付 律师:消费者应及时核对保单信息

  由于3月底汽车保险即将到期,这几周,家住安海的黄女士接到不少保险公司的电话。就在黄女士盘算比较着购买哪一家公司的车险更合适的时候,却有了意外的发现:去年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车险单上,发动机号与车架号都打错了!

  虽然车险快要过期,但回想起去年一整年汽车似乎都处于“裸奔”状态,刚生完孩子不久的黄女士不禁有些后怕。“两个重要号码都写错了,保单还有效吗?去年一整年都没出险,下一年的保费还能享受打折优惠吗?如果去年至今保单未生效,还能退还去年缴交的保费吗?”带着这些疑问,黄女士拨打晋江经济报新闻热线82003110进行反映。 

  车主:保单填错汽车似“裸奔”

  去年3月底,黄女士在晋江新塘上海大众4S店购买了一台POLO自动舒适版,并在该4S店一并购买了车险,车险花费6000多元。

  “这辆车主要是我自己开,一年下来也只跑了4000多公里,一整年都没发生交通事故。”黄女士说,“这段时间,由于车险要到期了,我就找保险公司准备第二年的续保,但保险公司在系统查询时,却查询不到汽车的投保记录。如果现在买的话,就不能享受同等条件下(购买次年车险,首年并没有出险)购买车险的折扣,只能等同新车的车险价格来计算。”黄女士拨打了中华联合财险的客服询问,客服同样找不到相关的投保记录。

  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会查不到投保记录呢?黄女士赶紧翻开行驶证与车辆保险单,竟然发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打错了。

  这可让黄女士的丈夫黄先生惊出一身冷汗。“去年我老婆刚好怀孕,平常也是她在开,一想到去年一整年车辆都处于‘脱保’状态,就有些后怕,这毕竟关系到自身的安全。”黄女士的丈夫黄先生说道。

  “两个重要号码都写错了,保单还有效吗?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无效的话,能不能退还所缴交的保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推卸责任?车险不能享受同等条件下足够的折扣,这笔损失谁来承担?”面对这意外的发现,黄先生一家都充满疑问。

  保险公司:保单已进行批改

  并不影响客户权益

  “黄女士的相关信息错误,是由于手工录入时出现错误,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到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在中华联合财险晋江支公司,相关负责人给出了回应。

  “发生这件事后,我们也第一时间进行更正,由于车行提供的资料并不是很清楚,使得工作人员信息录入时出现错误。”该负责人称,“这在保险公司里算是比较正常的案件,在投保单上也清楚地写着,车主应该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一旦发现错误,要及时进行批改。虽然车架号、发动机号出现了错误,但是保单中的名字、身份证号、车牌号都没有错误,只需要在系统里进行批改,不会影响到客户的权益。”

  一旦在保单批改之后,也就是保单生效之后,就不会影响到黄女士购买次年车险的保费。

  对于黄女士要求退还所有保费的诉求,该负责人表示全额退保并不可行,只能退保险单有效期内余下的保费。

  业内人士:规范服务流程之余

  还应细心细致

  就黄女士遇到的问题,本报记者也走访了其他保险公司,从业内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保单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认定车辆归属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如果被保险人的名字、身份证号、车牌号等其他信息无误的话,还是可以认定保单有效。”晋江某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吴先生坦言,“既然认定保单有效的话,那么如果黄女士在去年购买车险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该保险公司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先生也表示,因为是人工录入相关信息的原因,因此有可能会因为种种因素导致录入失误,这种事件应该来说也并非个例。“这也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之余,还应保持细心细致,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如此,在购买保险之后,还应当自行检查,如若发生错误或者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将问题提前处理。

  律师:如若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王祥州律师认为,本案例中,黄女士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投保车险,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黄女士按照约定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交付保险费,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在保险单中应当载明车辆的车牌号、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情况以及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本案例中因中华联合财险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保险单上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录入错误,但其他的车辆及投保人信息并没有错误,因此,即使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黄女士提出的是否有权要求退还保险单的所有费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的规定,黄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中华联合财险公司需要扣除应收保险费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黄女士,无需退还保险单的所有费用,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除外。

  黄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单一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你也有可能会遇到。就此王祥州律师也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向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等财产保险或者其他人身保险,在投保前需要了解清楚所购买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等保险信息情况,在拿到保险单后要及时核对保险单上的保险信息与所要购买的保险的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错误,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修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_陈荣汉 董严军 文图)

标签:315|车险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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