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宅基地征迁补偿 前妻能来分一半吗?
10多年前,阿辉(化名)与妻子阿月(化名)为离婚闹上法庭。10多年后,他们再次走上法庭,这回她要分享一块宅基地征迁安置带来的权益。离婚这么久了,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情:宅基地征迁前妻要来分财产
阿辉如今家住石狮市,阿月则住在台湾。一块宅基地的征迁安置,让早已经分道扬镳的他们再次打官司。这是他们第二次打官司。
1979年11月,他们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并于1988年1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长子阿远(化名)、次子阿堂(化名)。
因感情不和,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直至闹到法院,要求离婚。1996,石狮法院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2014年,阿月再次与阿辉对簿公堂。这是为何呢?
原来,阿月要求分割与阿辉以前的共同财产。她称,她和前夫在夫妻存续期间有块宅基地,当初离婚的时候没分割。阿月口中的这块宅基地位于石狮市钞坑永和石马脚,面积为244多平方米,系阿辉作为申请人于1985年向政府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于1986年3月14日取得动用土地审批,但后未进行基建。斗转星移,因建设的需要,几年前,这块宅基地纳入征地拆迁范围,阿辉作为乙方与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及相关附件载明,该宅基地为空地,地上附着物仅有石围墙。
阿月还了解到,阿辉名下有一笔回批地征地款77多万元,其中的58万余元已由阿辉领取,另1/4份额约19万元未发放。阿月觉得,这些财产自己也有份,但阿辉不给,因此阿月将阿辉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
后来,阿远和阿堂作为该案的第三人。但庭审时,作为儿子的他们并未到庭。
前妻要来分财产,阿辉当然不答应了。他称,阿月主张要分的宅基地系他婚前申请的建房用地且离婚后才建成部分房屋,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阿月是无权要求分享的;他还认为,阿月起诉时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毕竟离婚已经10多年。
阿辉还向法庭表示,70多万元的款项是自留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款,是当地村集体回批地土地补偿费,有权主张取得该征地补偿费的主体依法应为个人而非农户,因此阿月请求分割的自留地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阿月则表示,自己当初离婚时,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己不管是当初还是如今,均未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今自己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系夫妻共有财产
经审理,法院查明,宅基地被征地拆迁产生的安置补偿权益的产生于2013年3月18日,因此阿月主张该宅基地系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并请求分割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该宅基地使用权系阿辉在他和阿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应认定系夫妻共同所有的用益物权。因他们离婚时未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他们共有,在宅基地使用权被征地拆迁后所产生的相应安置补偿权益亦应属他们共有。因他们未能就共有财产的分配达成协议,因此依法予以均等分割,即他们各享有50%的权益份额。
阿月主张的自留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款,经查为石狮市灵秀钞坑村集体回批地土地补偿费,有权主张取得该征地补偿费的主体依法应为个人而非农户,因此阿月请求分割的自留地土地补偿费,性质上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与该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阿月要求分割该土地补偿费并确认其应分得1/4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关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确认阿月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被征地拆迁产生的安置补偿权益享有50%的份额;驳回阿月的其他诉讼请求。阿辉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离婚后还可就未分割的财产起诉
夫妻离婚后,若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今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根据这一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夫妻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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