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养老"并轨"方案定了 看看你退休后能拿多少钱
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方案终于有了福建版!省政府日前颁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那么,这次改革涉及哪些人?他们今后如何养老?养老金从哪里来?怎么算?别急,您想问的,都在下面!
涉及哪些单位
此次改革的单位是:
1、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哪些人
涉及人员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费用怎么缴?
改革后,这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案例
小明是省直机关单位公务员,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小明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5000*8%),这400元钱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
钱够不够?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那么并轨之后,这样的缺口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财政是否承担得起改革的成本?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报道的“养老金缺口”指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失衡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关系。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财政补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定来源之一。因此,即使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来保障基金收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为所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维刚说。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强调,并轨后财政投入的压力会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对于一些相对贫困地区。
退休后有多少养老金?
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新人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人”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对于这个“夹心层”,将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①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案例:
②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
3老人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案例:
- 养老“并轨”各地实施方案焦点追踪2015/11/23
- 职业年金来了,你的待遇会变吗?2015/04/08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发布 个人缴4%单位缴8%2015/04/07
- 福建出台职工保居民保衔接规定 重复缴费可清退2015/03/06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