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职工保居民保衔接规定 重复缴费可清退
新华网福州3月5日电 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又回到农村或社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重复缴费该如何处理?今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两种养老保险缴费月数累计超过180个月,超出部分的重复缴费可清退。
什么情况下重复缴费可清退?
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工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居民保”)间可转移。而两者累计缴费的月份是否达到180个月,成为是否清退重复缴费的关键。
根据要求,如果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计后不超过180个月,无论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清退重复缴费;如果累计后超过180个月,将把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了两种保险的参保人员,若在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未办理制度衔接领取居民保的,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两种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职工保和居民保转移衔接后,缴费年限的认定也引人关注。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无需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不作调整。即,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并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需要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扣除清退的重复缴费月数后,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再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
此外,如果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计后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使居民保存在中断缴费情况,中断年度可无需补缴,居民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核定并发放待遇;若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计后仍未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作中断补缴处理后再予以核定居民保待遇。
(记者 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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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延缴人员的衔接
据了解,缴费阶段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
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重复缴费的清退
根据我省此次出台的政策,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按月将职工保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计入居民保信息系统;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以缴费年限乘以12计算)累加计算后不超过180个月的,无论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清退重复缴费。
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的,若不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作清退处理;若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缴费年限的认定
此次出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年限的认定。
无需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作调整,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并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需要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清退的重复缴费月数后,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再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
职工保转入居民保后,居民保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涉及的缴费年限按照前面规定确定的最终缴费年限计算。
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使居民保存在中断缴费情况,原中断年度可无需补缴,居民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核定并发放待遇。若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仍未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作中断补缴处理后再予以核定居民保待遇。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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