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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炉 家庭年收入标准放宽

www.ijjnews.com   厦门日报  2015-10-19 11:22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近日出炉。图为翔安洋唐保障性住房。(记者 王火炎 航拍器摄)

  由“大轮候”变成“小轮候”,收入条件、资产标准较原标准均有大幅调整………记者昨日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经过充分调研、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已于近日正式出炉。它在2014年8月修订实施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规范,可谓是一部详细的保障性住房新版“操作手册”。

  与《实施办法》共同出台的,还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下简称“相关标准”)。这是自2006年版标准公布后,第一次对各类标准进行更新调整。新出台的相关标准参考了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相较2006年的旧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下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及物价水平,可谓是与时俱进。

  据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不久后,《实施办法》与相关标准就将迎来第一次正式“阅兵”——我市将启动今年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工作,届时还将通过本报发布权威消息,有选房意向的市民可留意本报,获得第一手消息。

   变化1

   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

  《实施办法》细化了申请条件,并对单身居民的申请家庭做了明确规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反之,若是因就学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是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在户籍满足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等。新标准在家庭收入方面放宽了要求:2-3人户的年收入由原来的少于5万元放宽到8万元;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另外,家庭资产标准也有较大调整(见下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设置了年龄条件——需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同时还需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方具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申请者,若有意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退还补偿金,否则不具有申请资格。

   变化2

   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

  首先,每一批次开通申请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发布该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明确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以及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等工作流程;申请家庭了解了房源坐落、供应对象安排等情况后,对照自己的条件,符合本批次的申请条件并且有需求的家庭,只需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等简要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经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再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核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对每一批次一次性完成申请、审核及选房分配工作,改变了原来申请家庭日常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审核部门按房源情况分批分次进行审核分配的老办法,避免了因等候时间长、家庭情况变化大等原因造成心理预期落差和政策实施偏差。

  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对照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符合申请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市民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入围”。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纳入受理范围的名单上,市民再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随后,申请资料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复审及资格公示,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才能进入选房分配阶段。

   变化3

   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改变房屋用途、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等12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其中,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12种行为,只要满足其一,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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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障房|管理条例
稿源: 厦门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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