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幻追砍三人 虽是精神病性障碍也要担刑责
□“什么仇什么怨?回家路上遭刀捅”追踪吸毒致精神病性障碍须担刑责漳州检方称,砍人男子自愿吸毒致行为控制力严重受损,依规定不等同于精神病
杨女士独自散步,突然遭陌生男子捅伤肺部,男子落网后查出吸毒致幻。
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审查昨出炉,卢某有精神病性障碍,但因其自愿吸毒导致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依司法部规定,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卢某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另外,被害人杨女士的伤势经审查后,由原来的轻伤二级改为较重的轻伤一级。
吸毒产生幻觉
男子追砍三人
去年12月10日晚上6点多,杨女士在漳州市区江滨公园中山桥附近散步。突然,卢某从后方窜出,持刀将她捅伤后逃跑。杨女士与卢某并不相识,无仇无怨。
随着警方调查深入,他们发现,杨女士被捅伤前,还有两人也遭到卢某追砍。
卢某招供,事发当天下午4点多,他吸食毒品,觉得很不爽,就带着一把砍刀,骑电动车往江滨路走,至水仙大桥桥底时,发现洪某骑着自行车等红灯。
他下车,拿砍刀靠近,朝洪某的肚子捅去,被洪某挡开。洪某大喊:“我跟你无冤无仇,你干吗捅我?”他举起自行车准备砸过去,卢某逃开。洪某没有追赶上,报了110。
之后,卢某在芗城水利局门口的人行道发现一个独行女子,再次停车跟上想砍她,女子警觉跑开。卢某发现附近有不少行人,没有追赶,再次骑车离开。这名女子没有报警。
最后,卢某在中山桥附近砍伤了杨女士。
凶徒自愿吸毒
致病变亦担责
经查,卢某2008年就开始吸毒,曾被处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2008年被漳州市福康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过程中,卢某称其是随机选择作案目标,不管什么后果,捅完人就走,不管对方死活。他也承认“玩冰(指吸毒)就是犯法,捅人更犯法”。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结合卢某的吸毒经历,发现其精神症状的产生、演变、症状特点与吸毒有明确的相关性。卢某因再次吸毒产生幻觉,导致发生本案。他也承认吸毒,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即冰毒)呈阳性。综上,卢某的精神状况诊断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不过,卢某也知道吸毒会致幻,其吸毒目的就是追求毒品的兴奋或致幻效果,故由此导致的精神障碍不能等同于《刑法》第18条所指的“精神病(人)”。
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副主任医师刘龙清表示,卢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诊断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对其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但是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也明确指出,“对毒品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卢某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吴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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