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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界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9-02 10:39
  

  问:该如何界定工伤?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晋江市总工会为切实做好全市职工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利,联合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晋江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为晋江市全市的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专门热线咨询平台:82007148。

  现场咨询地址:晋江市青阳崇德路中行大厦10楼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

  (记者_曾小凤)

标签:工伤|法律咨询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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