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设立18年后取消 收买被拐妇女追究刑责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昨天下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1997年《刑法》修定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该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论处。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刑(九)表决稿还在三审稿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其中,三审稿规定,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相应修改。最终,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表决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将不得免除处罚,而将追究刑责。
【点评】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刑(九)重点】
判处死缓贪污犯减无期终身监禁
刑(九)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刑(九)还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盗用他人身份证也将被追究刑责
刑(九)表决稿还对草案三审稿中对于违规使用身份证的行为进行了修改。三审稿规定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实践中盗用他人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修法】
不授权地方政府因大气污染限行
昨天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曾在一审稿、二审稿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可依据大气污染情况进行限行作了删除。
一审时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该政策为地方政府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在此基础上增加门槛,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公众等意见。
删除该法条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不再授权地方政府依大气污染限行。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孙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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