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成江西板鸭商标上驰名榜 泉州人不高兴了
“江西大余南安板鸭厂的‘南安’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南安’与泉州南安市(属于县级市)的地名相同。这样合理、合规吗?”昨日下午,网友“@南邑林氏兄弟”发布微博,并@“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
对此,泉州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向阳认为,“南安板鸭”商标是1984年注册的,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后,才有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条规定,同时也说明已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所以“南安板鸭”的商标是有效的。
地名VS商标
事件回放: “南安”成板鸭商标,还上了驰名榜
今年6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南安板鸭厂的“南安”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据大余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南安”是大余县获得的首件“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大余南安板鸭厂也是赣州市首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品类加工企业。
然而泉州人都知道,南安是泉州市下辖的县级市,是民族英雄郑成功、大学士洪承畴的故乡。网友“@南邑林氏兄弟”对“南安”被注册成板鸭商标提出质疑: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么,县级市(南安)的名称被注册为食品的商标合理吗?合规吗?
网友声音:违背商标法VS没必要较真
网友“@南邑林氏兄弟”提出的质疑,在微博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激烈讨论。
网友“@南安每一天”表示,南安是县级市是常识,这个商标的注册本身就违背商标法,必须撤销以正视听。
但也有不少网友觉得,像这样以地名命名的商品有很多,如德州扒鸡、青岛啤酒、南京烟等,没必要那么较真。网友“@泉州公式埔人”也说,这种现象很常见,浙江老酒、清源山加饭酒,不知5A景区“@泉州清源山景区”及大家有何感想?
“@闽商策划”认为,商标法的这种规定不太科学,因为城市是可以成为一个品牌的,其符号也是一个知名符号。
不过,也有网友觉得,大余南安板鸭年代更悠久,取之南安镇命名,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霍霍的点点点”就认为,大余南安板鸭的“南安”两字取自大余县南安镇,没必要把两个南安扯上关系,一说南安板鸭,有谁不知是江西大余的呢?
“@Chomsky1957”:大余南安板鸭是传统品牌,因不相干的地方有这么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名字而一定要限制传统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似乎对这个品牌也不公平。
律师说法:注册在前规定在后,商标继续有效
海都记者查询江西省大余县南安板鸭厂的官方网站了解到,南安板鸭系江西地方名优特产,至今已有500余年历史。1905年成为商品销往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创办了大余县南安板鸭厂,1981年、1985年、1989年南安板鸭连续三届获江西省优质产品奖,曾获评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南安市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种同名的情况,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比如消费者买到一个地方特产,可能会以为是另外一个地方的,如果遇上质量问题,就可能对当地名誉产生不良影响。不过泉州的南安并没有板鸭这一特产,这种直接冲突会比较小。
泉州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向阳则表示,南安板鸭的商标是1984年注册的,当时《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能作为商标,直到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后,才有了这条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已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按照这个情况,南安板鸭的商标是有效的。
地名与商标之争不止这一次
“晋江人”被注册成鞋服商标
2005年11月,海峡都市报曾连续关注报道“晋江人”被注册的事情。当时,一个名叫吴建设的晋江人将“晋江人”三个字,抢注为鞋服帽类商标,有效期10年。该商标申请注册后曾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根据《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
但吴建设认为,“晋江人”具有可区分性,其已上升为一种精神理念,是晋江人创业精神的一种升华,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近似地名,且具有显著特征。他不久后重新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复审并顺利通过、成功注册。
吴建设还说,他是经过合法程序注册,该商标享有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晋江人强烈的商业意识的一种体现。如果晋江市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此有异议,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或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对此,晋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公共活动及公益广告上,依然可以合法使用“晋江人”,但从法律上来讲,今后公民个人在商业用途或企业经营范畴上,使用“晋江人”三字时要格外小心。
晋江一商标事务所专业人士则认为,该商标与晋江市名构成近似,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市场现状,注册为鞋服帽类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对晋江这个以鞋服闻名于世的城市,可能具有不可预估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晋江有关部门及企业、群众的重视。
“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
2000年9月22日,著名雕塑家王则坚教授发现厦门卷烟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外包装和香烟上均印有其创作的“东方醒狮”作品形象,并在各地用该作品形象做大型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王则坚认为厦门卷烟厂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形象,严重地侵犯了其专有的著作权,于当年12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卷烟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而厦门卷烟厂提出,该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商标是从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转让而来的,并没有侵犯王教授的著作权。
2001年5月,石狮市人民政府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东方醒狮”城标雕塑是其支付18万元制作费、委托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制作而成为由,请求确认其为石狮市城标“东方醒狮”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厦门中院一审和省高院终审认定王则坚为“东方醒狮”著作权人。
几年里,海峡都市报对此案持续关注并作了相关报道。
(见习记者 陈莹钰 记者 彭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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