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电视台工作人员雇群演设局 诈骗373万
35岁的福州男子林某,原供职于福建某电视台。2011年,因需周转资金,他伪造房产证件,“凭空”将一套房产抵押,从他人处骗借300万元,之后为安抚债主以及还款,他先后多次雇请群众演员,扮成自己的父亲、鼓浪屿待售别墅屋主及秘书等,共骗得373万元。
近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主犯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林某同谋及所雇请的群众演员等4人,也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8年至3年不等,并处2万元至3000元罚金。同时,退赔赃款。
为骗借300万元他雇人冒充父亲
2011年9月,林某以欲在武汉开美容院为由,经方某某介绍,向刘某某借款300万元。但刘某某提出,借款需林某以房子作为抵押。为此,林某找人伪造了鼓楼区某楼盘的房产证、土地证。300万元得手后,林某拿出100多万元给了前妻,另100多万元用来还款,另有80多万元作为借款利息还给方某某、刘某某。
2012年3月,因林某无钱还债,方某某、刘某某欲将林某所抵押房产收走。林某为避免伪造房产证件暴露,至福州晋安河新闻大厦附近,花1000元找江西男子洪某某(1966年生)冒充其父,由另一同案男子林某某(1990年生)带去与方某某、刘某某商量,商谈5次后,方某某、刘某某同意林某延期半年还款。
没钱还债再设局骗债主
2012年,因听说曾某某欲出租鼓浪屿8栋别墅,为解决向刘某某骗借钱款无法偿还问题,林某、林某某经预谋,以林某父亲认识曾某某,可从中介绍促成合作、签订合同为借口,向方某某、刘某某力荐达成合作,并索要中介费225万元。
同年6月底,林某利用网络、电脑伪造上述8栋别墅的产权证,并伪造了曾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此后,林某伙同假冒他父亲的洪某某,与方某某就别墅承租事项进行多次商谈。
为让方某某、刘某某能同意合作,8月初,林某在北京以1000元的价格找了一个群众演员冒充曾某某。但刘某某为防被骗,已提前让人找到曾某某照片,见到假曾某某后,刘某某当场戳穿把戏,并拒绝签约。经洪某某解释、掩饰,方某某同意和刘某某一同继续与林某等人商谈别墅租赁一事。
为能成功“签约”,8月底,林某和林某某再赴北京,从几个临时演员的照片中,选中外貌与曾某某相似的内蒙古男子王某(1970年生),又选中河南女子张某某(1980年生)扮演曾某某的秘书。两人虽知林某等人在骗人,但为获得雇佣酬劳,仍答应入伙。
9月1日,几人合演,欺骗方某某签订协议,为此,方某某支付给林某近80万元中介费,其中,约50万元汇给刘某某妻子作为还款,约30万元汇入林某用伪造的曾某某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
方某某汇款后,提出要看房,林某遂让朋友从中协调,以带朋友参观别墅为由,带着方某某至别墅实地查看。但在现场,方某某发现别墅管理人员态度很不耐烦,起了疑心,不敢再汇尾款。再经朋友从中了解,得知林某伪造房产证件、雇请群众演员等,遂以付尾款为由,诱林某前来,之后将其扭送到警方。
(记者 曾会文 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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