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一食品公司两人因触犯新环保法被刑拘 为泉州首起
晋江新闻网6月8日讯(记者_阙杨娜 通讯员_叶兴灿 黄奋发 文图)有排污许可证、有污水处理设施,可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让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近日,直接负责的主管经理及操作工都被行政拘留,这也是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泉州首起因触犯新环保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
事情还得从5月4日说起。当晚,晋江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罗山街道一食品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确认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有8台搅拌机、10条口香糖生产线、8条爽口片生产线、7台包装机,其加工项目有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有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该公司的糖果制品生产项目配套建设1套水污染防治设施,每天可处理生产废水300吨。
“生产废水经厂区管道进入厂界外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回抽至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外排,但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是经厂界外废水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放。”执法人员表示,当时糖果制品生产项目在正常生产中,他们当场对当事方收集池溢流口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
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项目生产废水收集池外排口COD浓度为1560mg/L、氨氮浓度19.8mg/L、PH值5.08。据悉,冉某强为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负责人,方某能为水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员工。
晋江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冉某强、方某能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通过溢流方式直接排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另外,环保部门也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其没有按时改正违法行为,还将对其按日计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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