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福建生育一孩只登记不办证
7月1日起福建生育一孩只登记不办证
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签婚育情况承诺书可办准生证
昨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正式出台《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省卫计委明确,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的生育服务证制度,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就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了。
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在群众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
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福建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
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但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14种情形之外(相关内容可登录福建省卫计委官方网站查询)。
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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