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
晋江新闻网5月12日讯 今年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为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换届选举相关法律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氛围,晋江市司法局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系列知识问答。
幸福晋江,法治相伴。让我们一起学法、遵法、守法、护法,把握好手中的政治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选好配强“当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一)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是怎样设立的?
答: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三、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四、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什么作用?
答: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五、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记者_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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