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正文

司法局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5-12 08:41
  

  晋江新闻网5月12日讯 今年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为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换届选举相关法律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氛围,晋江市司法局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系列知识问答。

  幸福晋江,法治相伴。让我们一起学法、遵法、守法、护法,把握好手中的政治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选好配强“当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一)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是怎样设立的?

  答: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三、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四、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什么作用?

  答: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五、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记者_许春)

标签:司法局|组织法|知识问答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