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新政“闽七条”今起施行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4、房屋货币化安置
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
《若干意见》还表示,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记者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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